一、獎勵對象:111學年度入學就讀本校博士班之新生。(不含在職生、保留入學資格者、復學生與大陸地 區、香港及澳門學生)。 二、獎勵期間:博士班一年級至四年級。 三、獎學金金額:受獎期間每名每月新臺幣四萬元整。 四、獎學金名額之分配原則: (一)、依各學院前四學年度具研究性質之研究計畫件數,按比例核算後,於每年9月前公告當年度「學 院獎勵分配名額」。 (二)、考量各領域間之平衡,前款人文領域研究計畫件數加權150%計算。 (三)、其它研究單位及各學院分配比例不足1之名額,納入本校「校控獎勵名額」,以全校性競爭方式 進行評選。 五、獎學金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業成績表現優異者:博士前一學位之修業期間,每學年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或每學年班或系 排名為前20%。 (二)、有特殊研究成就者:經本校指導教授認可於該領域有特殊成就,並檢附指導教授推薦信。 六、本獎學金評選標準 (一)、曾參加全國性、國際級學術論文競賽獲獎。 (二)、曾發表國際性期刊論文、取得專利等學術研究成果展現。 (三)、其他有助於審查相關學術具體成果證明。(如專書、國際重要學術會議、論文或其它證明表現優異 相關文件) 七、申請流程及審查流程: (一)、申請人請於111年8月19日(星期五)前將申請文件「國立成功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申請書」 及相關審查文件紙本送至系所,同時將申請文件電子檔寄至各學院承辦人,主旨:「培育優秀博士生獎 學金申請」學院系所名稱_姓名。 (二)、經系主任推薦並核章後,統一彙整送至學院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各學院將「學院獎勵推薦名 單/遞補名額推薦名單(建議遞補名額至少推薦5名)」、「校控獎勵名額推薦名單 (建議名額至少推薦3 名)」及申請資料(電子檔),送交研究發展處召開複審會議,決議送請校長核定後公告。 八、獲獎博士生之定期評量機制: 獲獎之博士生每學年須接受各學院評量,如經評量未符合前述之規定者,自次一年度廢止獎學金受獎資 格,不再核給獎學金。 九、本案相關規定依本校「國立成功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要點」辦理。 ※各學院如有增列相關規定,請依學院之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