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一、 目的: 國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基礎科學研究人才,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優秀博士生,支持其安心、專心從事研究工作,特訂定本試辦方案。 二、 申請機構: 本國設有博士班,並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有博士班新生招生名額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 獎勵對象: 申請機構招收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不含在職進修學生,一次補助四年。 四、 獎勵名額: 獎勵名額一年三百名,依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機構前四年度獲本部補助具研究性質之研究計畫經費為基準,按比例核算後,由本部通知各申請機構;若核算後未達一名者,不予補助。 五、 獎勵金額: 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至少四萬元,獎勵期間自博士班一年級起至博士班四年級止。 獎勵金額由本部與申請機構共同負擔,獎勵對象於博士班第一年及第二年就讀期間由本部每月獎勵三萬,申請機構至少獎勵一萬;第三年及第四年就讀期間,由本部每月獎勵二萬,申請機構至少獎勵二萬。 前項申請機構出資獎勵額度,須為本部各項補助經費以外自籌經費。 六、 補助期間: 自當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第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七、 申請方式: 申請機構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依本方案將申請機構行政程序訂定之獎勵規定及承諾出資配合款規劃,函送本部提出申請。獎勵規定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各領域獎勵名額分配原則。 (二) 獎勵資格、評選標準及審查機制。 (三) 獎勵對象定期評量機制。 (四) 獎勵成果效益追蹤機制。 八、 審查作業: 各申請案受理截止後,由本部依申請機構訂定獎勵規定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依第四點核配獎勵名額。 九、 經費請領: 補助經費每學年分二期撥付,申請機構應檢附獎勵名冊及領款收據,依本部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請領。 十、 執行考核: 申請機構所獎勵對象如經發現有資格不符者,本部得向申請機構追回該部分之款項。 申請機構未依自訂獎勵規定無故短發獎學金者,本部得自本部補助之各類型計畫管理費扣減短發獎學金總額三倍計算之金額;並視情節輕重,減核下一學年度獎勵名額或不再核給獎勵名額。 十一、 實施期程: 本試辦方案採逐年滾動檢討方式,俾能配合政策需求,適時調整方案內容,以充分發揮本方案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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